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