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影响古县城风貌的设施。

在风貌协调区内的建(构)筑物上安装有关设施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并符合慈城古县城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