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清永陵保护、维修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国家机关的拨款、社会筹集和国内外捐赠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它用。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