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清永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清永陵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执行。

清永陵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