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清永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永陵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