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在清永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植被;(二)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三)在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攀登;(四)设置广告;(五)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七)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区域内拍照;(八)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九)取土修建墓地;(十)其他有损文物、有碍景观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