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擅自在农牧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