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路产损失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已造成路产损失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