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农牧村公路养护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