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省、市的教育、人事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师范教育工作,帮助自治县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和鼓励优秀教师、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自治县任教。对长期在自治县任教的教师和到自治县援教3年以上的优秀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聘职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