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市教育部门应当帮助自治县发展教育事业。

省、市财政部门设立并逐步增加民族教育专项经费,改善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条件,开展民族语文、汉语文、外语教师培训工作,对民族语文教材等民族教育方面的支出给予资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