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答复意见不符合实际,答复不落实又不说明情况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无理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没有为代表和当事人保密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