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