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督查制度,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