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