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拟作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