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研究办理。

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办理。

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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