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对同一内容的问题,作为议案提出后,不宜再以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