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