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村、牧)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二)赡养人的配偶阻挠、拒绝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三)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五)侵占老年人财产,侵犯老年人财产继承权,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财产权属关系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