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倭、拖延。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有关国家机关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应当上门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