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居(村、牧)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二)赡养人的配偶阻挠、拒绝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

(五)侵占老年人财产,侵犯老年人财产继承权,未经老年人同意,改变老年人财产权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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