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藏传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所在寺院民管会取消其僧籍,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由佛教协会向社会公布:(一)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遵守法律法规,受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三)擅自组织或者主持佛事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民管会成员纵容、袒护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五)不遵守寺院规章制度,擅自离寺六个月以上的;(六)自愿还俗的;(七)非法出境的。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