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所在寺院民管会取消其僧籍,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由佛教协会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遵守法律法规,受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擅自组织或者主持佛事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民管会成员纵容、袒护教职人员违法行为的;

(五)不遵守寺院规章制度,擅自离寺六个月以上的;

(六)自愿还俗的;

(七)非法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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