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归纳整理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七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