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七章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