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