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