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少于五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