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Article 33In force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