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调查委员会有权就调查事项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在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事由、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处理建议等内容。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