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