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的主要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