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第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