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