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