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