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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