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一)公园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负责;(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占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地,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园绿地,并按照规定进行管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