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公园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主次干道绿化带的绿地,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占地范围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地,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地,由居民负责。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公园绿地,并按照规定进行管养。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