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城乡规划区主次干道和沿河道路的两侧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因施工需要并经批准临时修建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拆除。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