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道路、广场、河道、停车场、绿地,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