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者占用道路、广场、河道、停车场、绿地,以及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经批准占用、挖掘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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