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一)实行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加强扬尘、污水、噪声治理;(二)集中堆放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并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三)对渣土、散体材料、流体材料实行封闭式运输;(四)未经批准,每日22:00时至次日06:00不得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