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管护规范。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自发现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