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人员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机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应当对其作业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