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三章 质量保障第十三条有效农业机械产品、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