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二章 科技教育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