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