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因见义勇为牺牲的,由县(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后,其遗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抚恤、优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