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获得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在入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用。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子女在就学、就业时,学校、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优先录取、录用和照顾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