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残,属于国家公务员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后,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给予抚恤;属于其他人员的,由残联评定伤残等级后,其抚恤金参照国家有关民兵伤残抚恤的标准,从省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