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残、牺牲,其医疗费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应当由县(市、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设区的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省见义勇为基金共同支付,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